打好“组合拳”,中医药助力新冠患者救治******
近期,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无数中医专家奔忙在门诊病房,通过把脉问诊、辨证施治,充分运用传统中医特色治疗方法帮助新冠患者减轻症状、缩短病程,守护患者健康。
“喝了卿老开的方子后,体温马上降了,七副药喝完,症状明显减轻。”在长沙市中医医院名中医馆诊室,湖南省名中医卿照前正在为患者李先生把脉问诊。疫情期间,中医药让越来越多的患者受益,卿照前的工作也变得异常忙碌,每天他一边在诊室问诊咨询,一边奔走于医院各科室为新冠危急重症病人把脉开方。
“现在本部急诊科EICU的床位每天都是满满的,90%的患者都是有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科室每天都会邀请中医师来到重症病房,为患者开出一人一方,采用中药治疗,效果显著。有的重症患者通过中医药治疗症状减轻,有的危急重症患者被成功治愈。”急诊科主任兰岚介绍说。
在针灸康复科,科室制定了个性化的中西医综合诊疗方案。76岁的康奶奶因新冠病毒感染,导致基础疾病复发,出现膝关节疼痛肿胀、不能行走的症状。针灸康复科主任杜革术带领团队全面系统评估病情,实施综合康复治疗方案,予以针刺,配合电针、刺络拔罐、梅花针,同时运用艾灸、物理治疗、口服中药等治疗。7天后,康奶奶症状显著改善,可自行行走。
呼吸内科·内分泌科主任张向红也感染了新冠病毒,出现高热、咳嗽、乏力等各种不适,可她却仍然带病坚持。张向红介绍,“我能较快恢复,得益于中医药的治疗,现在每天仍喝中药调理。同时对有需求的患者开出对症的润肺止咳方、清肺排毒方、宣肺祛邪方、健脾养肺方等中药治疗方和调理方,我和我的患者都是中医药治疗的受益者”。(记者/武玥彤 供稿/长沙中医医院 郑朝晖)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